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目錄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釋義...............................................................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10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fā)售....................................................12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16
第七部分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17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9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7
第十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35
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托管......................................................47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4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資......................................................5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財產......................................................59
第十六部分基金資產估值....................................................60
第十七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6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9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70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79
第二十二部分違約責任......................................................81
第二十三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82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83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項......................................................84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85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規(guī)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
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
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
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
金指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guī)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
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鸷贤斒氯税凑铡痘鸱ā?、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鹜?
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
件。
三、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注冊。
中國證監(jiān)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
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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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規(guī)定的免責條款、第二
十三部分規(guī)定的爭議處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
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guī)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
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準。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其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國人民
銀行關于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xù)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機構大額
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執(zhí)行聯(lián)合國安理會相
關決議的通知》等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將嚴格遵守上述規(guī)定,不會違反
任何前述規(guī)定;承諾用于基金投資的資金來源不屬于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
諾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積極履行反洗錢職責,不借
助本基金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其不屬于中國有權機關或得到我國承認的聯(lián)合國、其
他司法管轄區(qū)有權機關制裁名單內的企業(yè)或個人,不位于被中國有權機關或得到
我國承認的聯(lián)合國、其他司法管轄區(qū)有權機關制裁的國家和地區(qū)。
七、本基金為指數基金,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可能面臨跟蹤誤差控制未達約
定目標、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成份股停牌等潛在風險,具體風險揭示詳見本
基金招募說明書。
八、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若投資可能面臨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大
幅波動甚至出現(xiàn)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創(chuàng)新企業(yè)、境外發(fā)行人、中國存托憑證
發(fā)行機制以及交易機制等相關的風險。
九、本基金投資于科創(chuàng)板股票,會面臨科創(chuàng)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
以及交易規(guī)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科創(chuàng)板上市公司股票價格波
動較大的風險、流動性風險、退市風險和投資集中風險等。
十、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huán)境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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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北交
所股票,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資產投資于北交所股票的特
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經營風險、市場風險、股價大幅波動風險、流動性
風險、轉板風險、退市風險、系統(tǒng)性風險、集中度風險、政策風險和監(jiān)管規(guī)則變
化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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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xié)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銀華國證新能
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xié)議》及對該托管協(xié)議的任何有效修
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指《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書:指《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
10、上市交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指《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
11、法律法規(guī):指中國現(xiàn)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guī)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并經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jiān)會2020年8月28日頒布、同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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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4、《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jiān)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并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guī)章的決
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5、《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jiān)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指中國證監(jiān)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7、《指數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jiān)會2021年1月18日頒布、同年2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機
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8、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
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定義的“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簡稱“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9、ETF聯(lián)接基金:指將其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于本基金,與本基金的投
資目標類似,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xiàn),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
蹤誤差最小化,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簡稱聯(lián)接基金
20、中國證監(jiān)會:指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21、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2、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3、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并存續(xù)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事業(yè)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24、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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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5、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
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6、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
的投資人
27、基金銷售業(yè)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fā)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等業(yè)務
28、銷售機構: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yè)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xié)議,辦理基金銷售業(yè)務的其他機構,包括發(fā)售代理機構及申購贖回代理券
商
29、基金銷售網點:指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
30、發(fā)售代理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間代理本基金發(fā)售業(yè)務的機構
31、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業(yè)務的證券公司
32、登記業(yè)務: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開放
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yè)務實施細則》(及其不時修訂)定義的基金份額的登
記、存管、結算及相關業(yè)務
33、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yè)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jiān)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jiān)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xiàn)后,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fā)售之日起至發(fā)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7、存續(xù)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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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guī)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yè)務申請的
開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41、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yè)務的工作日
42、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3、《業(yè)務規(guī)則》或業(yè)務規(guī)則: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證券交
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銷售機構的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及后續(xù)修訂
的業(yè)務規(guī)則
44、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申
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定,
以申購贖回清單規(guī)定的申購對價向基金管理人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6、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guī)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申購贖回清單所規(guī)定的贖回對價的行為
47、申購贖回清單:指由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等
信息的文件
48、申購對價:指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guī)定應
交付的組合證券、現(xiàn)金替代、現(xiàn)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49、贖回對價: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規(guī)定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xiàn)金替代、現(xiàn)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50、標的指數:指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編制并發(fā)布的國證新能源電池指數
51、組合證券:指本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
52、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指本基金申購份額、贖回份額的最低數量,投資人
申購或贖回的基金份額數應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53、現(xiàn)金替代:指申購或贖回過程中,投資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guī)
定,用于替代組合證券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xiàn)金
54、現(xiàn)金差額:指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資產凈值與按當日收盤價計算的最小
申購贖回單位中的組合證券市值和現(xiàn)金替代之差;投資人申購或贖回時應支付或
應獲得的現(xiàn)金差額根據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現(xiàn)金差額、申購或贖回的基金份
額數計算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55、預估現(xiàn)金差額: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計并在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的當
日現(xiàn)金差額的估計值,預估現(xiàn)金差額由申購贖回代理券商預先凍結
56、元:指人民幣元
57、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
58、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9、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60、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所得價
值
6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
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62、基金份額參考凈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根據申
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并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
交易時間內發(fā)布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簡稱IOPV
63、基金份額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在基金資產凈值不
變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調整基金份額總額及基金份額凈值,并由登記機構進
行基金份額變更登記的行為
64、收益評價日:指基金管理人計算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
同期增長率差額之日
65、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指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凈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額凈值之比減去1乘以100%(期間如發(fā)生基金份額折算或拆分、合并,則
以基金份額折算或拆分、合并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
66、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指收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日
標的指數收盤值之比減去1乘以100%(期間如發(fā)生基金份額折算或拆分、合并,
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或拆分、合并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
67、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68、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xiàn)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xié)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fā)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fā)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69、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指本基金以一定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yè)務
平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歸
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yè)務
70、規(guī)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guī)定的互聯(lián)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jiān)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事件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交易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本基金采用被動指數化投資,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
差最小化。
五、標的指數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國證新能源電池指數。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和金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額(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為2億元人民
幣。
七、基金份額發(fā)售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fā)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具體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八、基金存續(xù)期限
不定期。
九、設立聯(lián)接基金或增設新的基金份額類別等相關業(yè)務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發(fā)展需要,履行適當程序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為目標
ETF的一只或多只聯(lián)接基金,或為本基金增設新的基金份額類別或者調整基金份
額類別設置,或開通場外申購、贖回等相關業(yè)務并制定、公布相應的規(guī)則等,無
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基金管理人可就增設后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
申請上市,并制定、公布相應的申購、贖回等交易的規(guī)則,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持有人大會審議。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fā)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fā)售時間、發(fā)售方式、發(fā)售對象
1、發(fā)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fā)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fā)售時間見招募說明書及
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
2、發(fā)售方式
投資人可選擇網上現(xiàn)金認購、網下現(xiàn)金認購和網下股票認購三種方式。
網上現(xiàn)金認購是指投資人通過發(fā)售代理機構(為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用深
圳證券交易所網上系統(tǒng)以現(xiàn)金進行認購。
網下現(xiàn)金認購是指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發(fā)售代理機構以現(xiàn)
金進行認購。
網下股票認購是指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發(fā)售代理機構以股
票進行認購。
網上現(xiàn)金認購、網下現(xiàn)金認購和網下股票認購的具體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的
相關規(guī)定。
投資人應當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發(fā)售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發(fā)售業(yè)務的營
業(yè)場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發(fā)售代理機構提供的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
基金管理人、發(fā)售代理機構接受的認購方式、辦理基金發(fā)售業(yè)務的具體情況
和聯(lián)系方式,請參見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
發(fā)售代理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調整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示。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
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3、發(fā)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1、認購費用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中列示?;鹫J購費用由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基金認購費用不列
入基金財產。
2、募集期間資金與股票的處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
人不得動用。投資人以股票認購的,按照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的業(yè)務規(guī)則和流程辦
理股票的凍結,該股票自認購日至登記機構進行股票過戶前的凍結期間所產生的
權益歸屬依據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處理?;鹉技陂g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
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認購的其他具體規(guī)定
投資人認購原則、認購限額、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認購利息的處理、認購
時間安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xù)等事項,由基金管理人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guī)、業(yè)務規(guī)則以及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和基金份額發(fā)
售公告中披露。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fā)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
億份,基金募集金額(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
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
法規(guī)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fā)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
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
2、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xù)并
取得中國證監(jiān)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網下股票認購
所募集的股票予以凍結,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及股票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稅后)。對于基金募集期間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應予
以解凍,基金管理人不承擔相關股票凍結期間交易價格波動的責任。登記機構及
發(fā)售代理機構將協(xié)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關資金和證券的退還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xù)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guī)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xù)20個工作日出現(xiàn)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xù)60個工作日出現(xiàn)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
國證監(jiān)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
合同等,并于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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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時,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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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
基金合同生效后,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據需要,本基金可以進行份額折算。
一、基金份額折算的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運作情況決定是否對基金份額進行折算并提前公告,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如果基金份額折算過程中發(fā)生不可抗力或登記機構遇特殊情況無法辦理,基
金管理人可延遲辦理基金份額折算。
二、基金份額折算的原則
如未來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額的類別,基金管理人在實施份額折算時,可對全
部份額類別進行折算,也可根據需要只對其中部分類別的份額進行折算?;鸸?
理人將采取措施確保各類別基金份額的平等權利,具體處理措施以屆時公告為準。
基金份額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并由登記機構進行基金份
額的變更登記。基金份額折算的比例和具體方法和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將在份額折
算公告中列示。
基金份額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數額將發(fā)生調整,但調整后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額的
比例不發(fā)生變化。除因尾數處理而可能產生的損益外,基金份額折算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權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鸱蓊~折算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按照折算
后的基金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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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額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證
券投資基金上市規(guī)則》,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基金份額上市:
1、本基金場內基金資產凈值不低于2億元;
2、本基金場內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規(guī)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應遵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
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guī)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
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
三、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額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按照《深圳證券交
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guī)則》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當本基金發(fā)生深圳證券交易所業(yè)務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因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應
當終止上市的情形時,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的約定終止基金合同
并進行基金財產清算,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的計算與公告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五、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登記機構對基金份額上
市交易的規(guī)則等相關規(guī)定內容進行調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規(guī)定執(zhí)行,無須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若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相關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后為本基金增加相應功能,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七、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本
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申請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內的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八、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部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上市交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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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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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投資人應當在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yè)務的營業(yè)場所或按申
購贖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基金管理人在開始辦理申購、贖回業(yè)務前公示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名單,并
可依據實際情況增加、減少或變更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
示。
在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及未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直銷可以開通
申購贖回業(yè)務,具體業(yè)務的辦理時間及辦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開放日的具體業(yè)務辦理時間為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
法律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xiàn)不可抗力、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
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或根據業(yè)務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權視情況對前
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
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yè)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
體業(yè)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guī)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yè)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guī)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或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申購或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可在上市交易之前開始辦理申購、贖回,若其后申請基金份額上市,
在基金份額申請上市期間,基金可暫停辦理申購、贖回業(yè)務,具體安排在相關公
告中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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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本基金采用份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和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2、本基金的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組合證券、現(xiàn)金替代、現(xiàn)金差額及其
他對價。
3、申購、贖回申請?zhí)峤缓蟛坏贸蜂N。
4、申購、贖回應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規(guī)定。
5、辦理申購、贖回業(yè)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yōu)先原則,確保
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或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或登記機構相關規(guī)則及
其變更調整上述規(guī)則,但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規(guī)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
體業(yè)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申購贖回清單的規(guī)定備足申購對價,投資人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和現(xiàn)金。
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yè)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xù)、辦理時間、處理
規(guī)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guī)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guī)定為
準。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適用登記機構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最新的業(yè)務規(guī)
則,具體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如投資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購對價,則申購
申請不成立。如投資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額不足或未能根據要求準備足額
的現(xiàn)金,或本基金投資組合內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則贖回申請不
成立。
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
代表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
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可通過其辦理申購、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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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銷售網點或以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
利。因投資人怠于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申購贖回代理券商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
請未得到登記機構的確認而造成的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3、申購和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本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額、組合證券、現(xiàn)金替代、現(xiàn)金差額及
其他對價的清算交收適用相關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的業(yè)務規(guī)則和參與各方相關
協(xié)議的有關規(guī)定,具體規(guī)則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如相關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規(guī)則或新增設相關規(guī)則并適用于本基金
的,則按照新的規(guī)則執(zhí)行,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
告。
如果登記機構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時發(fā)現(xiàn)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則依據
《業(yè)務規(guī)則》和參與各方相關協(xié)議及其不時修訂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投資人應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和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規(guī)定按時足額支付應
付的現(xiàn)金差額、現(xiàn)金替代和現(xiàn)金替代退補款。因投資人原因導致現(xiàn)金差額、現(xiàn)金
替代或現(xiàn)金替代退補款未能按時足額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權為基金的利益向該
投資人追償并要求其承擔由此導致的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
若投資人用以申購的部分或全部組合證券或者用以贖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額因被國家有權機關凍結或強制執(zhí)行導致不足額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指示申購
贖回代理券商及登記機構依法進行相應處置;如該情況導致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
或基金資產遭受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權代表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資產要
求該投資人進行賠償。
4、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并不違背交易所和登記機構
相關規(guī)則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程序?;鸸芾砣俗钸t須于新規(guī)則開始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投資人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需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最小申
購贖回單位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和調整,具體規(guī)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市場變化以及投資者需求等因素對基金的最小
申購、贖回單位進行調整并按規(guī)定公告。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guī)定本基金當日申購份額及當日贖回份額上限,具體規(guī)
定請參見相關公告、申購贖回清單或招募說明書(更新)。
3、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人申購份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鹕曩彽却胧?,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guī)模予以控
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guī)定申購和贖回的
數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規(guī)??刂拼胧??;鸸芾砣藨勒铡缎畔⑴掇k法》的
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對價、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申購、贖回開放日(T日)
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公告。遇特殊情況,經
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人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
數額確定。申購對價是指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xiàn)金替代、
現(xiàn)金差額及其他對價。贖回對價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
人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xiàn)金替代、現(xiàn)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理人編制。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深圳證券交易
所開市前公告。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見《招募說明書》。
3、投資人在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的標準
收取傭金,其中包含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具體規(guī)定請參見
《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4、若市場情況發(fā)生變化,或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發(fā)生變化,或因實際情況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的情況下對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清單的計算
和公告時間或頻率進行調整并按規(guī)定公告。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fā)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fā)生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xiàn)無可參考的
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
管人協(xié)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3、證券/期貨交易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或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
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或無法辦理基金的申購業(yè)務或者無法進行證券
交易。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xiàn)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及法律法規(guī)、交易所規(guī)則要求或基金合同約
定在申購贖回清單中設置申購份額或申購比例上限,如果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
認成功,會使本基金當日申請份額超過申購贖回清單中規(guī)定的申購份額或申購比
例上限時,該筆申購申請將被拒絕。
6、基金資產規(guī)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證券市
場價格發(fā)生大幅波動,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yè)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fā)生其他損害現(xiàn)
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相關證券/期貨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登記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或者指數編制機構、相關證券交易所等因
異常情況使申購贖回清單無法編制或編制不當。上述異常情況指基金管理人無法
預見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統(tǒng)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
障、數據錯誤等。
8、基金管理人開市前因異常情況無法編制或未公布申購贖回清單或開市后
發(fā)現(xiàn)申購贖回清單編制錯誤或開市后發(fā)現(xiàn)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錯誤。
9、在發(fā)生標的指數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為、成份股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等
情形時。
10、基金所投資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xiàn)重大轉變時。
11、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中國證監(jiān)會、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fā)生上述除第4項、第5項以外的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
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對價將退還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yè)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fā)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對價: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對價。
2、發(fā)生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
資產出現(xiàn)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3、證券/期貨交易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或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
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或無法辦理基金的贖回業(yè)務或者無法進行證券
交易。
4、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申購贖回清單中設置贖回份額上限,如果
一筆新的贖回申請被確認成功,會使本基金當日贖回份額超過申購贖回清單中規(guī)
定的贖回份額上限時,該筆贖回申請將被拒絕。
5、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yōu)先原則,發(fā)生繼續(xù)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xiàn)有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6、因成份股臨時停牌或跌停等因素導致不能代賣出而使得贖回現(xiàn)金替代不
能按時交收而需要暫停贖回的情形。
7、基金所投資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xiàn)重大轉變時。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中國證監(jiān)會、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fā)生上述除第4項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
贖回對價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guī)定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
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恢復贖回業(yè)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其他申購、贖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且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情況下,開通本基金的場外申購、贖回業(yè)務,調整基金申購贖回方式或申購、
贖回對價組成,并按規(guī)定公告。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2、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接受投資者以一只或多只成份股或備選成
份股進行集合申購,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制
定相關規(guī)則。具體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3、如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或業(yè)務規(guī)則以后允許新的申購、贖回方式,基金
管理人可開放新的申購、贖回方式,相關適用條件、業(yè)務辦理時間、業(yè)務規(guī)則、
原則、費用等相關事項按規(guī)定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機構可依據本基金合同開展其他服務,雙方需簽
訂書面委托代理協(xié)議。
5、對于符合要求的特定機構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且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安排專門的申購贖回方式,并
按規(guī)定公告。
十、基金的轉托管、非交易過戶、凍結和解凍等其他業(yè)務
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業(yè)務規(guī)則,受理基金份額的轉托管、
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等業(yè)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xù)費用?;鸱蓊~被凍結的,
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guī)
或監(jiān)管機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十一、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jiān)會認可的證券交易場所以外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基金份額
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鸸芾砣藬M受理基金份額
轉讓業(yè)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yè)務規(guī)則辦
理基金份額轉讓業(yè)務。
十二、聯(lián)接基金的特殊申購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為目標ETF的聯(lián)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據實際情況
需要向本基金的聯(lián)接基金開通特殊申購,不收取申購費用。具體見招募說明書。
十三、基金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的調整或新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針對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修改現(xiàn)有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或推出新的清
算交收與登記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購、贖回方式或調整現(xiàn)有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
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可調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及申購、贖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購、贖回方式,屆時
將發(fā)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或招募說明書(更新)中予以更
新,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四、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關程序后,根據具體情況
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或者辦理基金份額質押等相關業(yè)務,
屆時須提前公告。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qū)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qū)報業(yè)大廈19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C2辦公樓15層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設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jiān)會證監(jiān)基金字[2001]7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貳仟貳佰貳拾萬元人民幣
存續(xù)期限:持續(xù)經營
聯(lián)系電話:010-581630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和其他監(jiān)管部門,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銷售機構,對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jiān)督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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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yè)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guī)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期貨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及轉融
通證券出借業(yè)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等業(yè)務規(guī)則;
(17)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反洗錢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基金份額持有
人洗錢風險狀況,采取相應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在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范圍內決定調整基金費率結構和收費方
式;
(19)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fā)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yè)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yè)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jiān)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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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期貨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jiān)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價格、申購對價、贖回對價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guī)定,按有關規(guī)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
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編制申購贖回清單;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yè)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另有規(guī)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
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監(jiān)管機構、司法機關提供或因審計、法律等
外部專業(yè)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guī)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guī)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yè)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guī)定時間發(fā)出,并且
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xiàn)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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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jiān)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稅
后)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募集期間網下股票認購所凍
結的股票應予以解凍;
(25)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亮馬橋路48號中信證券大廈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中心三路8號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冊資本:14,820,546,829元人民幣
存續(xù)期間:無限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關于核準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資格的批復》(證監(jiān)許可[2014]1044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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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監(jiān)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fā)現(xiàn)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guī)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è)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yè)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jiān)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鹭敭a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guī)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yè)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
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另有規(guī)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但因監(jiān)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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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zhí)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的
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13)按規(guī)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guī)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對價的現(xiàn)金部分;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xiàn)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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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
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guī)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款項或股票、應付申購對價及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
所規(guī)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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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向基金管理人和監(jiān)管機構提供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的更新
和補充,并保證其真實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yè)
務規(guī)則;
(1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律法規(guī),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履行反洗錢職責;
(12)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簡況涉及基本信息更新的,將在招募說明書(更
新)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簡況以招募說明書(更新)中披露的信息
為準。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聯(lián)接基金(如有)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上述兩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參會并表決或委托其合法
授權代表參會并表決。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
投票權。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若以本基金為目標基金且基金管理人與本基金相同的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鑒于本基金和聯(lián)接基金的相關性,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
有的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份額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票數時,聯(lián)接
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參會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本基金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聯(lián)接基金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總數乘以該持有人所持
有的聯(lián)接基金份額占聯(lián)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數位。聯(lián)接基金折算為本基金后的每一參會份額和本基金的每一參會份額
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聯(lián)接基金的名義代表聯(lián)接基金的全體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聯(lián)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以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
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須先遵照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聯(lián)接基金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
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由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若將來法律法規(guī)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guī)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
為準。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xiàn)或需
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更換為本基金托管人設立的托管子公司
除外);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終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3)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4)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后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guī)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機構的相
關業(yè)務規(guī)則或行業(yè)自律規(guī)則發(fā)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重大變化;
(5)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推出新業(yè)務或服務;
(6)調整或開通新的基金的申購贖回方式,調整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
(7)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清單的計算和公告時間或頻率;
(8)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為目標ETF的一只或多只聯(lián)接基金、增設新的基
金份額類別、減少基金份額類別或者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在其他證券交易所
上市;
(9)基金管理人、相關證券交易所和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交易、轉托管、非交易過戶等業(yè)務的規(guī)則(包括申購贖回清單的調整、開
放時間的調整等);
(10)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合同無其他實質性修改的前提下,通過本合同約
定的方式將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變更為其設立的托管子公司;
(11)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guī)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鹜泄苋藨?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鸱蓊~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guī)定媒介公
告?;鸱蓊~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lián)系人姓名及聯(lián)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xù);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lián)
系方式和聯(lián)系人、表決意見提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鸸芾砣嘶蚧?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xiàn)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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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xiàn)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xiàn)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F(xiàn)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guī)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現(xiàn)場方式(包括紙質、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
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載明的非現(xiàn)場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
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tǒng)。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xù)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guī)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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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
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guī)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規(guī)定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現(xiàn)場方式或者以現(xiàn)場方式與非現(xiàn)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xiàn)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鸱蓊~
持有人可以采用紙質、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
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
監(jiān)管機構規(guī)定的情況下,授權方式可以采用紙質、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人接受的具體授權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規(guī)及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發(fā)出會議通知前
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
發(fā)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fā)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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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30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
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lián)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
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
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
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
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議事程序
(1)現(xiàn)場開會
在現(xiàn)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guī)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
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jiān)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
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鸸芾砣撕突鹜泄苋司懿?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lián)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jiān)督下由召集人統(tǒng)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jiān)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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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guī)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另
有規(guī)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jiān)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guī)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
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guī)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guī)則的前提下,具體規(guī)則以召集人發(fā)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現(xiàn)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jiān)督員共同擔任監(jiān)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擔任監(jiān)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jiān)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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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jiān)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jiān)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jiān)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芘纱?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jiān)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
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guī)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規(guī)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
規(guī)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直接對
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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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臨時基
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yè)務資
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yè)務的移交手續(xù),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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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審計
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6個月內對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臨時基
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yè)務
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yè)務的移交手續(xù),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
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臨時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應與基金管理人核
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審計
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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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
媒介上聯(lián)合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更換的特殊程序
下述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情形僅適用于以下特殊程序,不適用其他約定:
當基金托管人獲得監(jiān)管機構批復或核準可以通過其獨資或者控股的、具有獨
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托管子公司”)從事托管業(yè)務后,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基金托管人有權在對基金合同無實質性修改的前提下,
將基金合同中應由基金托管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概括轉讓給托管子公司,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變更為托管子公司。前述基金托管人變更事項無需另行征詢
基金份額持有人同意或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亦無需另行簽訂基金合同
或托管協(xié)議,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要求
履行相關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自該等公告通
知載明的指定時間(含)起,上述概括轉讓被視為自動完成,本基金合同項下的
基金托管人自此變更為托管子公司。
為避免疑義,上述基金托管人變更事項不屬于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或解任情
形,繼任的基金托管人將依據監(jiān)管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的
權利與義務。上述基金托管人變更事項不觸發(fā)基金合同或托管協(xié)議的終止事由,
不會導致基金合同或托管協(xié)議終止。
三、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yè)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yè)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guī)
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繼續(xù)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損害的行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繼續(xù)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
有權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規(guī)則的部分,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規(guī)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
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訂立托
管協(xié)議。
訂立托管協(xié)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
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jiān)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
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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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業(yè)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yè)務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交易所交易型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yè)務實施細則》(及其不時修訂)定義的基金份額的
登記、存管、結算及相關業(yè)務?;鸸芾砣藨c登記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以
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投資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基金登記業(yè)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yè)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辦理?;鸸芾砣宋衅渌麢C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yè)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
理協(xié)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
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fā)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
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人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yè)務的辦理時間和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進行
調整,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yè)人員辦理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登記業(yè)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登
記業(yè)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
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少于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
投資人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
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guī)定為投資人辦理非交易過戶業(yè)務、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jiān)督;
7、如因登記機構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依
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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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采用被動指數化投資,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
差最小化。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下同)。
同時,為更好地實現(xiàn)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股
票、創(chuàng)業(yè)板股票、科創(chuàng)板股票、存托憑證及其他經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
股票)、債券資產(包括國債、金融債券、企業(yè)債券、公司債券、公開發(fā)行的次
級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含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
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中期票據、可交換債
券以及其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投資的債券)、銀行存款(包括銀行定期存款、協(xié)議
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yè)存單、現(xiàn)金、衍生工具
(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相關規(guī)定)。
本基金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
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其投資原則及投資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
機構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在建倉完成后,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基
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xiàn)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
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xiàn)金,其中,現(xiàn)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
申購款等,因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變更相關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或按變更后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投資策略
1、股票投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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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數化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復制法跟蹤標的指數,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
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
行相應調整。
當預期成份股發(fā)生調整和成份股發(fā)生配股、增發(fā)、分紅、長期停牌等行為時,
或因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等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或因某
些特殊情況導致流動性不足時,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有效復制和跟蹤標的指數時,
基金經理將配合使用其他合理的投資方法作為完全復制法的補充,構建本基金實
際的投資組合,以追求盡可能貼近標的指數的表現(xiàn),有效控制跟蹤誤差。本基金
將根據市場情況,結合經驗判斷,綜合考慮相關性、估值、流動性等因素挑選標
的指數中其他成份股或備選成份股進行替代,以期在規(guī)定的風險承受限度內,盡
量縮小跟蹤誤差。
在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本基金標的指數成份股發(fā)生明顯負面事件面臨退市
風險,且指數編制機構暫未做出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yōu)
先的原則,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通過成份股替代等方式對相關指數成份股進
行調整。
建倉期結束后,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力爭實現(xiàn)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
值不超過0.2%,年跟蹤誤差不超過2%。如因指數編制規(guī)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
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
度和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2)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綜合考慮預期收益、風險、流動性等因素的基礎上,根據審慎原則
合理參與存托憑證的投資,以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的最小化。
2、金融衍生工具投資策略
為提高投資效率,使得基金的投資組合更緊密地跟蹤標的指數,更好地實現(xiàn)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可投資于股票期權、股指期貨以及其他與標的指數或
標的指數成份股相關的金融衍生工具。
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在
此基礎上,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以提高投資效率,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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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
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將結合投資目標、比例限制、風險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限定和要
求,確定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投資時機和投資比例。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
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國債期貨合約。通過對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
究,結合國債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與現(xiàn)貨資產進行匹配,通
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國債期
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征,運用國債期貨對沖系統(tǒng)性風險以及特殊情況
下的流動性風險,如大額申購贖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桿作用,以達到降低
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的目的。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深入分析宏觀經濟數據、貨幣政策和利率變化趨勢以及不同類屬
的收益率水平、流動性和信用風險等因素的基礎上,構建債券投資組合。本基金
運用久期控制策略、期限結構配置策略、類屬配置策略、騎乘策略、杠桿放大策
略等多種策略進行債券投資。在保持久期匹配的情況下,盡可能提高閑置資金的
收益率。
4、可轉換公司債券(含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債券的投資
策略
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投資品種通過賦予債券投資者某種期權的形式,兼具債券
屬性與權益屬性,風險收益特征更加獨特,相應的投資策略靈活多樣。本基金將
充分利用該類投資品種的特性,研究挖掘其投資價值,債券價值方面綜合考慮票
面利率、久期、信用資質、發(fā)行主體財務狀況、行業(yè)特征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權
益價值方面通過對可轉換公司債券所對應個股的價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
能力及預期等。此外,還需結合對含權條款的研究,以衍生品量化視角綜合判斷
內含的期權價值。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區(qū)別在于換股期間用于交換的股票并非自
身新發(fā)的股票,而是發(fā)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山粨Q債券同樣具有債
券屬性和權益屬性,其中債券屬性與可轉換公司債券相同,即選擇持有可交換債
券至到期以獲取票面價值和票面利息;而對于權益屬性的分析則需關注目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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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價值以及發(fā)行人作為股東的換股意愿等。本基金將通過對目標公司股票的
投資價值、可交換債券的債券價值、以及條款帶來的期權價值等綜合分析,進行
投資決策。
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深入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利率、發(fā)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
質量、提前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計資產違約風
險和提前償付風險,并根據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結構安排,模擬資產支持證券的本
金償還和利息收益的現(xiàn)金流過程,輔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數量化定價模型,評
估其內在價值。
6、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投資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xiàn)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范并遵守審慎性原則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據投資管理的需要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本基金在參與融資業(yè)
務時,將通過對市場環(huán)境、利率水平、基金規(guī)模以及基金申購贖回情況等因素的
研究和判斷,決定融資規(guī)模。本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融資業(yè)務的收益性、流動
性及風險性特征,謹慎進行投資,提高基金的投資收益。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情
況、投資者類型與結構、基金歷史申贖情況及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因素的基礎
上,合理確定出借證券的范圍、證券出借平均剩余期限和出借證券在基金資產中
的占比。
未來,隨著市場的發(fā)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
資目標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適當程序后,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
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在建倉完成后,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xiàn)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
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xiàn)金,其中,現(xiàn)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fā)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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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fā)行股票公司本次發(fā)行股票的總量;
(4)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5)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需遵循以下投資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股票總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
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
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
凈值的20%;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20%,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guī)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
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guī)模的10%;
(8)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fā)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2)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
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所述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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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3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13)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票期
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xiàn)金或交易所規(guī)則認可的可沖抵股票期權保證
金的現(xiàn)金等價物;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
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4)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15)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或國債期貨交易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
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zhí)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7)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8)、(9)、(10)、(12)項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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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fā)行人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或價格變化、標的指數成
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可調整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
監(jiān)會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第(12)項規(guī)定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新增出借業(yè)務。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jiān)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guī)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guī)定或按變更后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不需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guī)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fā)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lián)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yōu)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zhí)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規(guī)予以披露。重大關聯(lián)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lián)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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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標的指數和業(yè)績比較基準
1、標的指數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國證新能源電池指數。
未來若出現(xiàn)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
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fā)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并提出解決
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
表決未通過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fā)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
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yōu)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若出現(xiàn)指數更名等對基金投資無實質性影響的標的指數變更情形,則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2、業(yè)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yè)績比較基準為國證新能源電池指數收益率。
(1)業(yè)績比較基準設定的原因
本基金為股票型ETF,主要采用完全復制法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
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國證新能源電池指數,相應選取國證
新能源電池指數作為基準要素,同時將國證新能源電池指數的基準要素權重設置
為100%。
綜上,本基金選取的業(yè)績比較基準與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
投資比例限制相匹配。
(2)業(yè)績比較基準要素的基本信息
國證新能源電池指數由國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發(fā)布,指數代碼為980027,
指數具體信息詳見國證指數有限公司網站,網址:www.cnindex.com.cn。
(3)業(yè)績比較基準的計算方法
本基金業(yè)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計算方法以每日收益率為基礎,以時間加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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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原則。
(4)管理投資偏離業(yè)績比較基準的定性或定量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復制法,即按照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構建基金的股
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對股票投資組合進行相應地
調整。在因特殊情形導致基金無法完全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時,本基金可采取
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內的其他指數投資技術適當調整基金投資組合,以達到緊
密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本基金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控制在0.2%以
內,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2%以內。如因標的指數編制規(guī)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
跟蹤誤差超過上述范圍的,本基金將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誤差過大。
(5)未來可能變更業(yè)績比較基準的情況和程序
本基金的業(yè)績比較基準與標的指數一致,相關變更情形和程序詳見本基金合
同“基金的投資”章節(jié)“五、標的指數和業(yè)績比較基準”項下“1、標的指數”
部分內容。
若本基金調整業(yè)績比較基準的要素權重,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
會的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程序。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股票型基金,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水平高于債券型基金、貨幣市
場基金。
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復制法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xiàn),具有與標
的指數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lián)交易為自身、雇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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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
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商和銷售機構的財產,
并由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商保管?;鸸芾砣?、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商、基
金登記機構和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
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處
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經紀商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鸸芾砣斯芾磉\作
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
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
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zhí)行。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債券和
銀行存款本息、資產支持證券、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yè)會
計準則》、監(jiān)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
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guī)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
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fā)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
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
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時,應優(yōu)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
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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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市價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未發(fā)生重
大變化且證券發(fā)行機構未發(fā)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發(fā)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fā)行機構發(fā)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xiàn)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2)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
外),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基金管理
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涉稅處理(下同)。對于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
含權固定收益品種(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的固定收
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
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充分考慮發(fā)行人的
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厥鄣怯浧诮刂谷眨ê斎眨┖笪葱惺够厥蹤?
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發(fā)生了重大變
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xiàn)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
定公允價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開發(fā)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有活躍市場的含轉股
權的債券,實行全價交易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實行凈價交易
的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并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估值日沒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未發(fā)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并
加計每百元稅前應計利息作為估值全價。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發(fā)生了重大變
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xiàn)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
定公允價值;
(4)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zhí)行。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qū)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fā)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fā)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開發(fā)行股票、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時公司股
東公開發(fā)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fā)行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jiān)管機構或行業(yè)協(xié)會有關規(guī)
定確定公允價值;
(4)對于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且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固定收益品種,采用在當
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已上市或已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法規(guī)另
有規(guī)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
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涉稅處理(下同)。對于已上市或已掛
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對于含投資者回售權
的固定收益品種,行使回售權的,在回售登記日至實際收款日期間選取第三方估
值基準服務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的唯一估值全價或推薦估值全價,同時充分考慮
發(fā)行人的信用風險變化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厥鄣怯浧诮刂谷眨ê斎眨┖笪葱?
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發(fā)生
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xiàn)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
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4、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其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攤余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
應收或應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余額以攤余成本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
計提利息。
7、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未發(fā)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
估值。
8、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股票期權結算價進行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未發(fā)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結算價估值。
9、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huán)境未發(fā)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
估值。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10、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協(xié)
會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估值。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2、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監(jiān)管部門有強制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guī)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fā)現(xiàn)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xié)商解決,以約定的方法、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
定進行估值,以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
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
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按規(guī)定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鸸芾砣?
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凈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經基金托管人
復核,并按規(guī)定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
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guī)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
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fā)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鹳Y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fā)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由于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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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能發(fā)現(xiàn)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人或基金的損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人或基金的
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tǒng)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fā)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xié)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fā)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xié)調,并且
有協(xié)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fā)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估值錯誤被發(fā)現(xiàn)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fā)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fā)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xié)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xié)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xiàn)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
管人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處理。如果行
業(yè)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原則進行協(xié)商。
基金托管人發(fā)現(xiàn)基金份額凈值估值出現(xiàn)重大錯誤或者估值出現(xiàn)重大偏離的,
應當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報告義務。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yè)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xiàn)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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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
復核?;鸸芾砣藨诿總€估值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
額凈值并發(fā)送給基金托管人?;鹜泄苋藢糁涤嬎憬Y果復核確認后發(fā)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guī)定對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期
貨經紀機構、指數編制機構、存款銀行、第三方估值基準服務機構等第三方機構
發(fā)送的數據錯誤、遺漏,有關會計制度、市場規(guī)則變化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
檢查,但未能發(fā)現(xiàn)該錯誤、遺漏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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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審計費、律師費和訴訟費、仲
裁費等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股票期權等投資標的交易結算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上市費用及年費、登記結算費用、IOPV計算與發(fā)布費用;
9、證券、期貨賬戶開戶費、銀行賬戶維護費;
10、收益分配中發(fā)生的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fā)生所有與清算相關的合理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
剩余財產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fā)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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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fā)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guī)及相應協(xié)議
規(guī)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fā)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從基
金財產中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執(zhí)
行?;鹭敭a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guī)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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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xiàn)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xiàn)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現(xiàn)金分紅方式;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盡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增
長率為原則進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
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關、登記機構、深圳證券交易所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
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可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并于
變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
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fā)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fā)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xù)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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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zhí)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guī)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對基金會計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
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相關法律法規(guī)關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guī)定發(fā)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guī)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fā)點,按照法律
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guī)定報刊”)及《信
息披露辦法》規(guī)定的互聯(lián)網網站(以下簡稱“規(guī)定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
基金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
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yè)績進行預測;
3、違規(guī)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jiān)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fā)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xié)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guī)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人重大
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fā)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guī)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fā)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托管協(xié)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jiān)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痘鸷贤飞Ш螅甬a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fā)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guī)定
網站及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yè)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fā)生變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鸾K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
5、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jiān)會注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fā)售的
三日前,將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xié)議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并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
載在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yè)網點;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xié)議
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fā)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規(guī)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guī)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凈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guī)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凈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不晚于每個交易/開放日的次日,通過規(guī)定網站、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yè)網點
披露交易/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guī)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及其提示性公告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
易的三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并將上市交易
公告書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
(六)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yè)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七)申購贖回清單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通
過規(guī)定網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
(八)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鹉?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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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xiàn)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人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人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占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九)基金份額折算日和折算結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份額折算日,并提前將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登載于規(guī)定
媒介上。
基金份額進行折算并由登記機構完成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后,基金管理人應
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登載于規(guī)定媒介上。
(十)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fā)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guī)定編制臨時報告書,并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和規(guī)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fā)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實際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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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
負責人發(fā)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yè)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yè)務、基金托管業(yè)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yè)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托管人或其專門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托管
業(yè)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fā)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lián)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托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fā)
生變更;
16、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19、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0、基金份額停牌、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
21、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
22、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3、基金推出新業(yè)務或服務;
24、發(fā)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人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xù)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xiàn)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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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情況立即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鹭敭a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
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
(十四)投資股指期貨相關公告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
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
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
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十五)投資國債期貨相關公告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
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交易政策、持倉情況、
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并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標等。
(十六)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公告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
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凈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七)投資股票期權相關公告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參與股票
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
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
政策和投資目標。
(十八)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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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及轉
融通證券出借交易情況,并就報告期內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發(fā)生的重
大關聯(lián)交易事項做詳細說明。
(十九)投資非公開發(fā)行股票的相關公告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fā)行股票后
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fā)行股票的名稱、數量、
總成本、賬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面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
息。
(二十)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guī)及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凈值信息、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規(guī)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規(guī)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guī)定媒介和深圳證券交易
所網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guī)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于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jiān)會及自律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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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yè)機構,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并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fā)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guī)規(guī)定將信息置備于各自住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八、暫?;蜓舆t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xiàn)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一)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
停營業(yè)時;
(二)不可抗力;
(三)發(fā)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中國證監(jiān)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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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zhí)行,自決
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變
化,則以變化后的規(guī)定為準。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xiàn)后,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jiān)會的監(jiān)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guī)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xiàn)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xiàn)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tǒng)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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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xiàn)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fā)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yōu)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guī)
規(guī)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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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
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
但是發(fā)生下列情況的,相應的當事人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等
監(jiān)管機構的規(guī)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
造成的損失等。
二、在發(fā)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xù)履行的應當繼續(xù)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
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
進一步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
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yè)務出現(xiàn)差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
發(fā)現(xiàn)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
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
成的影響。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
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xié)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xié)商、調解解決
的,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
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
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guī)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xù)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約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
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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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雙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在募集結束后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jiān)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并經中國證監(jiān)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報有關監(jiān)管機構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yè)場所查閱。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協(xié)商解決。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和其他監(jiān)管部門,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銷售機構,對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jiān)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yè)務
并獲得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guī)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期貨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及轉融
通證券出借業(yè)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等業(yè)務規(guī)則;
(17)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反洗錢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基金份額持有
人洗錢風險狀況,采取相應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在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范圍內決定調整基金費率結構和收費方
式;
(19)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fā)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yè)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yè)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jiān)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期貨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jiān)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價格、申購對價、贖回對價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guī)定,按有關規(guī)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
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編制申購贖回清單;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12)保守基金商業(yè)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另有規(guī)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
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監(jiān)管機構、司法機關提供或因審計、法律等
外部專業(yè)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guī)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guī)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yè)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guī)定時間發(fā)出,并且
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xiàn)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jiān)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稅
后)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募集期間網下股票認購所凍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結的股票應予以解凍;
(25)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監(jiān)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fā)現(xiàn)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guī)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è)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yè)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jiān)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guī)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yè)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
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另有規(guī)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但因監(jiān)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yè)
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zhí)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托管業(yè)務活動的
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13)按規(guī)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guī)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對價的現(xiàn)金部分;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的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xiàn)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jiān)會,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guī)定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追償;
(21)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
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guī)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jiān)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款項或股票、應付申購對價及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所規(guī)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向基金管理人和監(jiān)管機構提供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的更新
和補充,并保證其真實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yè)
務規(guī)則;
(1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律法規(guī),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履行反洗錢職責;
(12)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簡況涉及基本信息更新的,將在招募說明書
(更新)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簡況以招募說明書(更新)中披露的
信息為準。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guī)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聯(lián)接基金(如有)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上述兩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參會并表決或委托其合法
授權代表參會并表決。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
投票權。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若以本基金為目標基金且基金管理人與本基金相同的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鑒于本基金和聯(lián)接基金的相關性,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
有的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份額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票數時,聯(lián)接
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參會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本基金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聯(lián)接基金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總數乘以該持有人所持
有的聯(lián)接基金份額占聯(lián)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數位。聯(lián)接基金折算為本基金后的每一參會份額和本基金的每一參會份額
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聯(lián)接基金的名義代表聯(lián)接基金的全體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聯(lián)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以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
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須先遵照聯(lián)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聯(lián)接基金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
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由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lián)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若將來法律法規(guī)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guī)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
為準。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xiàn)或需
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更換為本基金托管人設立的托管子公司
除外);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終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13)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4)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xié)商后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guī)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機構的相
關業(yè)務規(guī)則或行業(yè)自律規(guī)則發(fā)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重大變化;
(5)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推出新業(yè)務或服務;
(6)調整或開通新的基金的申購贖回方式,調整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
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
(7)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清單的計算和公告時間或頻率;
(8)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為目標ETF的一只或多只聯(lián)接基金、增設新的基
金份額類別、減少基金份額類別或者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在其他證券交易所
上市;
(9)基金管理人、相關證券交易所和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交易、轉托管、非交易過戶等業(yè)務的規(guī)則(包括申購贖回清單的調整、開
放時間的調整等);
(10)基金托管人在對基金合同無其他實質性修改的前提下,通過本合同約
定的方式將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變更為其設立的托管子公司;
(11)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guī)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鹜泄苋藨?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鸱蓊~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guī)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5)會務常設聯(lián)系人姓名及聯(lián)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xù);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lián)
系方式和聯(lián)系人、表決意見提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鸸芾砣嘶蚧?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xiàn)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xiàn)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xiàn)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F(xiàn)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guī)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現(xiàn)場方式(包括紙質、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載明的非現(xiàn)場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
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tǒng)。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xù)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jiān)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guī)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
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
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guī)、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guī)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規(guī)定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現(xiàn)場方式或者以現(xiàn)場方式與非現(xiàn)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xiàn)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鸱蓊~
持有人可以采用紙質、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
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
監(jiān)管機構規(guī)定的情況下,授權方式可以采用紙質、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
召集人接受的具體授權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規(guī)及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發(fā)出會議通知前
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
發(fā)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fā)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
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30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
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lián)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規(guī)和基金合同規(guī)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
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
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
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
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議事程序
(1)現(xiàn)場開會
在現(xiàn)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guī)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
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jiān)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
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lián)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jiān)督下由召集人統(tǒng)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jiān)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guī)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機構另
有規(guī)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jiān)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guī)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
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guī)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
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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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規(guī)則的前提下,具體規(guī)則以召集人發(fā)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現(xiàn)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jiān)督員共同擔任監(jiān)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擔任監(jiān)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jiān)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jiān)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jiān)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jiān)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芘纱?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jiān)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jiān)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
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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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zhí)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guī)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規(guī)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
管規(guī)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可直接
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zhí)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余額,基金已實現(xiàn)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后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xiàn)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現(xiàn)金分紅方式;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盡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增
長率為原則進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
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關、登記機構、深圳證券交易所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
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后,可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并于
變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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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fā)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fā)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xù)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審計費、律師費和訴訟費、仲
裁費等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股票期權等投資標的交易結算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上市費用及年費、登記結算費用、IOPV計算與發(fā)布費用;
9、證券、期貨賬戶開戶費、銀行賬戶維護費;
10、收益分配中發(fā)生的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fā)生所有與清算相關的合理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
剩余財產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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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fā)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
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發(fā)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jié)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guī)及相應協(xié)
議規(guī)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fā)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從基
金財產中列支;
5、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執(zhí)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guī)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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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下同)。
同時,為更好地實現(xiàn)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股
票、科創(chuàng)板股票、創(chuàng)業(yè)板股票、存托憑證及其他經中國證監(jiān)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
股票)、債券資產(包括國債、金融債券、企業(yè)債券、公司債券、公開發(fā)行的次
級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含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
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中期票據、可交換債
券以及其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投資的債券)、銀行存款(包括銀行定期存款、協(xié)議
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yè)存單、現(xiàn)金、衍生工具
(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相關規(guī)定)。
本基金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
如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其投資原則及投資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
機構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在建倉完成后,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于基
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xiàn)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
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xiàn)金,其中,現(xiàn)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
申購款等,因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規(guī)或中國證監(jiān)會變更相關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或按變更后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在建倉完成后,本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
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0%,且不低于非現(xiàn)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
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xiàn)金,其中,現(xiàn)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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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fā)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fā)行股票公司本次發(fā)行股票的總量;
(4)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40%;
(5)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需遵循以下投資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股票總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
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
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
凈值的20%;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20%,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guī)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
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guī)模的10%;
(8)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fā)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
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95%;
(12)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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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
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所述流動
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2)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yè)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30%;
3)最近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
均計算;
(13)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票期
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xiàn)金或交易所規(guī)則認可的可沖抵股票期權保證
金的現(xiàn)金等價物;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其
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4)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凈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于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15)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或國債期貨交易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
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
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1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zhí)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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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規(guī)及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8)、(9)、(10)、(12)項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fā)行人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或價格變化、標的指數成
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可調整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
監(jiān)會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guī)模變動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第(12)項規(guī)定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新增出借業(yè)務。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jiān)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guī)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guī)定或按變更后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不需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法律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guī)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fā)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lián)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yōu)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zhí)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法規(guī)予以披露。重大關聯(lián)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lián)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監(jiān)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guī)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凈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不晚于每個交易/開放日的次日,通過規(guī)定網站、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yè)網點
披露交易/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規(guī)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并公告。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后方可執(zhí)行,自決
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變
化,則以變化后的規(guī)定為準。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后,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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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xiàn)后,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jiān)會的監(jiān)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guī)定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
指定的人員組成?;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xiàn)和分配?;鹭敭a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xiàn)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tǒng)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xiàn);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xiàn)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fā)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yōu)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由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銀華國證新能源電池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登載在規(guī)定網站上,并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guī)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規(guī)
規(guī)定的最低期限。
八、爭議解決方式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
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xié)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xié)商、調解解決
的,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
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
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guī)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xù)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約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
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
公場所和營業(yè)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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